2025年5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廳、財政廳、商務廳聯合發布《內蒙古自治區2025年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明確:
1)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及新購置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補貼時間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已獲得中央其他資金渠道支持的車輛,不納入本次補貼資金支持范圍。
2)報廢并新購新能源貨車補貼=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補貼+新購新能源營運貨車補貼。報廢并新購新能源貨車補貼4.5萬至14萬元/輛。僅新購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補貼標準為3.5萬元/輛。
3)資金撥付。各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至少每月匯總符合條件的申請信息,提出資金金額,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核結果和資金安排建議,按相關規定撥付資金;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密切跟蹤補貼資金的安排和實施效果,定期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內蒙古自治區2025年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實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的通知》(交規劃發〔2025〕17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1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2025年全區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按照央地共擔原則,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關于自治區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內發改環資字〔2025〕279號)要求具體執行。
第二章 實施時間及范圍
第三條 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及新購置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補貼時間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報廢貨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日期、新購置貨車《機動車行駛證》注冊登記日期和《道路運輸證》發放日期均應在政策實施期內)。已獲得中央其他資金渠道支持的車輛,不納入本次補貼資金支持范圍。
(一)報廢貨車符合以下條件的,車輛所有人可以申請資金:
1.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中型、重型營運貨車;
2.持有公安機關開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和具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及車輛注銷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的有效《道路運輸證》。
(二)報廢更新貨車符合以下條件的,車輛所有人可以申請資金:
1.報廢車輛應當符合前述(一)中報廢車輛要求;
2.新購置車輛應當為注冊登記的國六排放標準或新能源車輛,并持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的有效《道路運輸證》。其中,新能源車輛應納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
3.新購置車輛與報廢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一致。
(三)新購置貨車符合以下條件的,車輛所有人可以申請資金:
新購置車輛應當為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須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車選型技術要求》(GB/T29912)相關要求,并納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且持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的有效《道路運輸證》。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四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實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的通知》(交規劃發〔2025〕17號),對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提前報廢并更新購置國六排放標準貨車或新能源貨車、僅新購符合條件的新能源貨車,按照報廢車輛類型、提前報廢時間和新購置車輛動力類型等,實施差別化補貼標準。
(一)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補貼標準見表1;
(二)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并新購營運貨車補貼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
報廢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貨車補貼=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補貼+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貨車補貼
報廢并新購新能源貨車補貼=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補貼+新購新能源營運貨車補貼。
其中,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貨車或新能源營運貨車補貼標準見表2。報廢老舊營運貨車提前報廢時間不足1年的,不能申請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補貼,但可以申請新購營運貨車補貼。
(三)僅新購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補貼標準為3.5萬元/輛。

第四章 報廢更新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程序
第五條 各盟市(含滿洲里、二連浩特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報廢更新車輛的《道路運輸證》信息進行審核,商務部門牽頭對報廢車輛《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信息審核,公安交管部門牽頭對負責報廢更新車輛《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行駛證》信息審核。
第六條 資金申請。申請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營運貨車所有人應當在政策實施期內向其所在盟市(滿洲里、二連浩特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并按要求提交證明材料復印件或掃描件;或者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申領平臺”進行線上信息填報和補貼申領。
(一)申請老舊營運貨車報廢補貼資金的,提交《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道路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注銷證明),以及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
(二)申請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提交報廢車輛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道路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注銷證明),新購置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以及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
(三)申請新購置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補貼資金的,提交《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以及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
第七條 材料審核。各盟市(含滿洲里、二連浩特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會同公安、商務等部門在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單位應當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要求補充有關信息。
第八條 資金撥付。各盟市(含滿洲里、二連浩特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至少每月匯總符合條件的申請信息,提出資金金額,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核結果和資金安排建議,按相關規定撥付資金;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密切跟蹤補貼資金的安排和實施效果,定期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九條 各盟市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商務等部門要充分認識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重要意義,強化協同聯動,細化任務分工,落實補貼資金,確保有序推進;要加強宣傳引導,積極回應廣大營運貨車司機關心的報廢更新資金政策、辦理流程等問題,營造良好輿論環境,鼓勵引導廣大道路貨運經營業戶主動報廢更新老舊營運貨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加強對報廢更新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協調處置報告,并于每月5日前向交通運輸廳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商務廳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期間如遇國家、自治區政策調整的,則執行國家、自治區政策。